邮箱:www.jungshuodz@163.com
手机:18268652722
电话:18268652722
地址:宁波市北仑区大碶庙前山路45号
发布时间:2024-12-27 22:55:04 人气:
专用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范围内业主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应当讨论通过使用建议;第三十三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财务管理、会计核算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维修基金只能在保修期满后对物业的公共部分、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大修、更新、装修时使用。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代缴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收到住房维修资金之日起30日内将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住房专项维修资金账户。
为了保障居民安全和房屋资产保值,不少社区和物业公司设立了维修基金。维修基金也称为专项住宅维修基金。用于社区公共设施、设备的维修、保养。业主将一定标准金额存入专门账户。房屋保修期满后,维修基金可用于房屋公共区域的维修。设施设备更新改造时,维修基金遵循“钱随屋走”的原则。一旦付款,则不可退款。如果房屋转让,维修基金的余额也将转移给房屋的新主人。
专项维修基金缴纳标准:高层建筑(含电梯多层建筑)90元/,多层建筑(含别墅)50元/(各地房屋维修基金标准挂钩)以经济水平为准,具体收费标准略有不同);销售单位收取的维修基金由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一般情况下,维修基金由物业所在地物业管理部门统一监管设立,由园区物业管理公司管理和使用。
维修基金由业主共同筹集。业主有权按照缴费比例获得维修基金,但使用权属于全体业主。单一业主不得从银行提取自己的部分维修资金。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印发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165号规定: 2)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移交业主大会管理后,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使用。按本项及第七项规定办理。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全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施行前,商品住房、公共住房已出售,尚未设立专项住房维修资金的,应当进行补充建设。因此,当买卖双方签订协议时,遇到公共维修基金是否应由买方支付时,通常的解决办法是由买卖双方协商。已设立维修基金的房屋在业主委员会成立前丢失的,出卖单位或者物业管理公司凭业主身份证复印件予以拆除。从公有住房销售收入中提取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归公有住房销售单位所有。
商品房出售时,购房者与销售单位应当签订住房维修资金缴纳协议。购房者应当按照购房价款的2%至3%向销售单位缴纳房屋维修基金。 2)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范围内独占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业主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建议;
相关推荐